餐饮服务单位的净化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、保证正常运行,排气筒出口及周边无明显油污。原则上,净化设备至少每月清洗、维护或更换滤料1次,净化设备使用说明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。净化设备安装或更换时,应在设备易见位置粘贴标志,显示提供安装或更换服务的单位名称、联系信息和日期。餐饮服务单位应记录日常运行、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等情况,油烟监测,记录簿应至少保留-年备查。
上海:《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》DB31/8442014
天津:《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》DB12/644-2016
河北:《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》(征求意见稿)
河南:《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》DB41/1604/2018
山东:《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》DB37/597-2006
北京:《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》DB11/1488-2018
为控制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,改善居住环境和大气环境质量,引导和促进餐饮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0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和《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,制定本标准。本标准与国家标准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(试行)》(GB18483-2001) 相比,增加了颗粒物、非甲0烷总烃两项污染物排放限值,加严了油烟排放限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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